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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把權力曬在陽光下——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解讀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時間:2014年07月29日】 【來源:光明日報】字號: 【大】 【中】 【小】




    7月27日,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jiān)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資委聯合印發(fā)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實施細則》。28日,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召開,中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負責人總結了近年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就貫徹落實剛公布的《實施細則》進行了部署。

 

    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什么?此次《實施細則》又有何亮點?接下來經濟責任審計又該如何推進?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對此進行了全面解讀。

 

6年來890多名領導干部被降職或免職

 

    與通常所講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同,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guī)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通俗地講,前者是對“人”的審計,后者是對“錢”的審計。

 

    數據顯示,2008年以來,全國審計機關共審計領導干部20多萬人次,查出領導干部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1000多億元,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他人員有2580多人被移送紀檢監(jiān)察和司法機關處理;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等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對890多名領導干部給予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以及撤職等其他處分;根據審計建議,有關方面健全完善制度2萬多項。

 

    在談及6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取得的成績時,張通表示,目前,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對各級次、各類別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全面展開,包括省部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也已常態(tài)化、制度化,形成了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模式,逐步建立起了重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輪審制度。

 

    “全國已經建立起包括誡勉談話、問責和責任追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干部人事檔案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和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公告等審計結果公開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張通說。

 

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實施細則》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通俗地講,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就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黨政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的“一把手”?!皩徲嬍裁淳驮u價什么,重點是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該干什么、干了什么、干的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違法違規(guī)問題?!睆埻ㄕf。

 

    《實施細則》首次明確,建立重點地區(qū)(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輪審制度,即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張通說:“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要圍繞‘經濟’和‘責任’四個字。”

 

    根據《實施細則》,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與審計內容相統(tǒng)一。一般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yè)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張通表示,審計評價應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yè)發(fā)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xù)性,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huán)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chuàng)新等重要事項,以及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同時,審計機關可以對地方黨委與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黨委與行政主要領導干部,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進行同步經濟責任審計。

 

防范權力尋租 完善國家治理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確定,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國務院“約法三章”和廉潔從政相關要求作為重要審計內容,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重大失職瀆職行為、重大決策失當和損失浪費、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為、假作為、亂作為等事項。

 

    張通說,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關系到審計作用的發(fā)揮和審計目標的實現,是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職能作用和威懾力的最終體現?!秾嵤┘殑t》對各有關方面如何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了明確規(guī)定,下一步各級黨委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加強督促落實整改、警示談話、問責及責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切實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的作用。

 

    “要更好地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在防范權力尋租、完善國家治理上的作用,須在審計覆蓋面、審計重點、審計深度和力度上有所突破?!睆埻ū硎荆皇菍崿F審計監(jiān)督全覆蓋。逐步建立任期內輪審制度,對黨政及企事業(yè)單位領導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二是要深化審計內容。對黨政領導干部,著力關注政府性債務、財政管理、土地管理、資源環(huán)境保護、民生改善等情況;對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重點關注國有資產安全、重大決策、招標采購、自主創(chuàng)新和內部管理等情況。三是要加大審計力度。以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為核心,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規(guī)案件、重大失職瀆職行為、重大決策失誤、重大損失浪費、重大管理漏洞等事項。(本報記者 陳恒)

 

延伸閱讀

 

《實施細則》明確內容

 

    ●明確建立重點地區(qū)(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輪審制度,即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根據黨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監(jiān)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yè)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yè)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明確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qū)黨組織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明確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監(jiān)督重點。

 

    ●明確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yè)發(fā)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xù)性,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huán)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chuàng)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明確審計機關可以對地方黨委與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黨委與行政主要領導干部,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進行同步經濟責任審計。

 

    (陳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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