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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新泰審計局規(guī)范黨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交接事項
 
【時間:2009年11月09日】 【來源:山東省新泰市審計局】字號: 【大】 【中】 【小】
    
    為進一步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和管理,山東省新泰市審計局日前制定黨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規(guī)定,對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職領導干部的有關交接事項、手續(xù)等,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范和要求。

    規(guī)定明確指出,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在離任領導干部與接任領導干部之間進行,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財務人員同時參加,并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市紀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局派人監(jiān)證。移交必須填寫《新泰市黨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移交書》,認真辦理書面交接手續(xù);交接時填報單位或離任人應作填報說明,接任人可以提出質疑,離任人應作出答疑,監(jiān)交人可以發(fā)表意見。移交書經離任領導、接任領導和監(jiān)證人員簽字,并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市國資局備案。

    交接手續(xù)必須在領導干部離任前辦理。一般應在市委作出調離干部決定后立即辦理。未辦理交接手續(xù)的,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行政、工資等調動手續(xù)。

    同時,對未辦理交接的各種債務,在未查清款項內容真實性前,接任領導不得用公款支付。交接手續(xù)一經辦理,離任領導干部就無權再處理任職單位經濟事項。離任領導干部必須自覺主動地與接任領導干部辦理交接手續(xù),對無故拖延、隱瞞事實或不辦理交接手續(xù)的領導干部,要予以批評教育;經教育后仍拒不辦理交接手續(xù),給予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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