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改變審計質量控制方式 加快推進審計轉型
【發(fā)布時間:2009年05月06日】
【來源:浙江省寧波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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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強審計質量控制,發(fā)揮好審計的揭示、抵御和預防功能,今年起,浙江省寧波市審計局正式實行審計項目審理制度,從而改變了過去以“符合性質量”為主的審計質量觀,樹立起了“符合性質量”和“適用性質量”并重的審計質量理念。該局的項目審理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初次審理,即在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之前進行。初次審理主要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審計實施方案的執(zhí)行和結果。通過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日記等資料的審理,核實審計組對審計實施方案明確的審計重點內容有無查深查透,審計的目標有無實現,從而改變了過去僅對審計程序規(guī)范性的單一復核。同時,以目標為導向,對審計實施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審計實施方案的執(zhí)行情況、審計方法和步驟是否適當、審計的重點內容有無實施到位等進行立體的審理,以督促審計組嚴格按審計實施方案執(zhí)行,保證審計目標能夠實現。審計機構審理后提出審理意見,審計組針對審理意見提出反饋意見,必要時召開審理會議,形成統一意見后再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這也避免了過去審計組征求意見后又被復核機構提出不同意見,再去與被審計單位溝通的被動,使審計工作更具有整體性和主動性。

    第二階段是再次審理,即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并形成審計結果文書的代擬稿之后,再由審理機構進行第二次審理。再次審理重點是,對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采納情況;同類項目審計報告中,對同類問題的定性及處理的一致性,以及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準確性,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的恰當性進行審理。從而保證審計意見恰當,審計處理處罰適當,在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的同時,進一步提升審計成效。

    項目審理的施行,提高了該局審計質量控制的科學性,也是適應現代審計“以需求為目標”審計質量觀的具體表現。通過項目審計制度的全面推開,將進一步提升寧波審計的質量,推動寧波審計工作加快從傳統模式向現代審計轉型的步伐,從而更好地在促進寧波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的進程中發(fā)揮建設性作用。(何小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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